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鍾淑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潘吉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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