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62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顥邁股份有限公司、丙○○、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附表一。
二、請釋明特定明確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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