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理人 高于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叁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須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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