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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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5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欣偉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欣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欣偉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11月、1年確定,經本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908611號函(聲請書誤載為第00000000000號函,應予更正)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749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紹甄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