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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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8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健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7097號、104年度執聲字第2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健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健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經受刑人請求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所明定。準此,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許健興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而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則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查,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於104年7月15日提出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芳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9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共2罪)│(共11罪)││├────────┼───────────┼───────────┼───────────┤│犯罪日期│102年6月26日至102年8月│102年6月25日至102年9月│102年6月30日│││5日│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日期││││├───┴────┼───────────┼───────────┼───────────┤│備註│①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9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年10月確定。│││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2382號。│└────────┴───────────────────────────────────┘┌────────┬───────────┬───────────┬───────────┐│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2年10月15日│102年10月15日│102年5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103年度偵字第2801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訴字第17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3日│103年11月13日│104年4月16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394號│103年度訴字第1777號││判決├────┼───────────┼───────────┼───────────┤││判決確定│103年12月1日│103年12月1日│104年5月11日│││日期││││├───┴────┼───────────┴───────────┼───────────┤│備註│①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聲字第94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104年度執字第7097號。│││年10月確定。││││②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238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