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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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債權人 李淑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毛書紘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提出違約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法律依據為
何?(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㈢提出訴訟相關服務費新臺幣伍萬元之釋明文件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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