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原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達辣瑪阿奈 義務辯護人 廖宏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達辣瑪阿奈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2號之第一審判決,而未附具體理由,於民國111
年1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且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限期補提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陳孟皇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佩蓁中華民國111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