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給付卷證資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4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宏志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宏志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案件如附表所示證物之影本(含拷貝之光碟),惟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由聲請人即被告陳宏志(下稱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小霹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霹公司),因受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案件(下稱本案)之影響,致小霹公司營業資訊及帳冊資料均遭查扣,而無法完成106年之營業稅申報。為完成該年度營業稅申報,爰聲請交付上述案件如附表所示扣案證物影本等語。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持有上述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被訴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重訴字第38號(即前述之本案)審理後,於110年7月30日判決聲請人無罪,檢察官不服,甫於日前提起上訴,尚待檢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相關卷證現由本院保管中。本案雖經本院宣判在案,然既尚未確定,且相關卷證仍在本院保管中,為保障聲請人之卷證獲知權,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審理中」之規定,應從寬解釋為包含全案卷證尚未檢送上訴審之前。準此,聲請人向本院請求預納費用後付與本案之卷證影本,程序上尚非無據。
㈡聲請人設立小霹公司並擔任負責人以及小霹公司成立後之所
為,雖經本院認定均非本案起訴範圍,然小霹公司疑是因本案行為人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經本院認定經營非法多層次傳銷而判決有罪在案)遭查獲,本案行為人即風淩公司總經理 莊世皇 (經本院認定共同以風淩公司名義經營非法多層次傳銷而判決有罪在案)及聲請人等共同商議,為安撫風淩公司傳銷商而設立,並由聲請人擔任小霹公司負責人,且確有部分風淩公司傳銷商於風淩公司遭查獲並凍結相關金融帳戶後,轉而加入小霹公司成為該公司傳銷商,上述二間公司之傳銷制度亦有甚為相近之處等情,有本案之起訴書及相關證人陳述、書物證可參,是尚難認聲請人設立小霹公司以及小霹公司成立後之運作情形等節與本案完全無關。準此,聲請人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與小霹公司相關之扣案證物影本(含拷貝之光碟),尚無限制之必要,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5項規定,諭知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付與如附表所示之證物影本(含拷貝之光碟),但不得就所持有上述證物影本(含拷貝之光碟)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毛妍懿
法官黃三友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9月27日
書記官李季鴻附表:
┌─┬────────────────┬───┬────┐│編│證物名稱│扣案物│106南大││號││編號│贓75號清│││││單之編號│├─┼────────────────┼───┼────┤│1│小霹公司105年、106年獎金發放日│3-6│133│││5張│││├─┼────────────────┼───┼────┤│2│小霹公司新設期初開辦費用表1張│3-11│138│├─┼────────────────┼───┼────┤│3│小霹公司合庫帳戶存摺2本│3-20│147│├─┼────────────────┼───┼────┤│4│小霹公司合庫網銀交易資料1本│3-22│149│├─┼────────────────┼───┼────┤│5│小霹公司櫃臺電腦資料光碟1片│3-24│151│├─┼────────────────┼───┼────┤│6│小霹公司員工勞健保及薪資資料1本│3-36│163│├─┼────────────────┼───┼────┤│7│小霹公司組織表2張│3-48│175│├─┼────────────────┼───┼────┤│8│小霹公司工作流程表1本│3-6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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