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貳萬壹仟零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伍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