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原   告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
  貳萬壹仟零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
  貳仟伍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又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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