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672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
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其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17,800元(土地公告現
值30,000x336x500/5000=1008,000元,建物部分課稅現值
209,800元,合計1217,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07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
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兩造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