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1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獄政事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16號聲請人即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間獄政事務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具體指明本件脫漏未裁判之標的為何,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1月18日向本院具狀聲請補充判決。惟查,本件聲請人係不服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0月9日法矯署安字第10801844580號函內所示之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所為之第2案至第4案、第6案、第8案至第10案、第12案至第21案等共計17案之處分,本院已將上揭17案之處分全部均於108年11月8日裁定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並已確定在案,現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3
0號案件繫屬審理中等情,此有該院110年2月9日函1份附卷可稽。
二、惟綜觀聲請人上揭聲請狀僅略謂:本院並未對全部標的裁判並依法敘明理由等語,但並未具體指明本院究竟係對於本件之上揭17案之處分,何案之處分漏未裁判?致使本院無從審理聲請人之聲請補充判決一事。故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具體指明本件脫漏未裁判之標的為何,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漢權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0日
書記官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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