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475號上訴人 吳一龍 即原告號5樓被上訴人 申健強 即被告號1樓
申玉玲 7WestviewCourt,Sommerville,Auckland,NewZealand2014. 申健生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申健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3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於原審最末主張被上訴人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B部分之圍牆(下稱系爭圍牆),無權占有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公寓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請求被上訴人拆除系爭圍牆。而系爭圍牆占有系爭土地之面積為13.63平方公尺,有土地複丈成果圖可參(見店簡卷第119頁),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1月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則係新臺幣(下同)87,700元,亦有系爭土地歷年公告現值為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95,351元(計算式:87,700×13.63=1,195,35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黃湘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