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哲偉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哲偉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於000年0月00日出境,有該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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