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許楚育 被告 林珉丞
林苡瑄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人芳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