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瑩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賭博案件(101年度速偵字第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物(102年度聲沒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單肆張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金瑩斌前因涉犯賭博案件,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1年度速偵字第48號為緩起訴處分,案依職權送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於民國101年2月20日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775號駁回再議確定,迄於102年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六合彩簽單4張係被告金瑩斌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宣告單獨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金瑩斌因犯賭博案件,業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於
101年2月6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4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
101年2月20日確定,迄102年2月19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101年度上職議字第775號處分書、雲林地檢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雲林地檢署101年3月19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雲林地檢署法治教育心得感想各1份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香港六合彩簽單4張(附於警卷第12頁至第15頁),係被告所有供賭博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見警卷第2頁至第3頁、101年度速偵字第48號卷第7頁),並有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允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奕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宏清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