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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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凱彬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商標法案件(110年度調偵字第3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凱彬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調偵字第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年期滿,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鄭凱彬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並於民國110年1月13日以110年度調偵字第3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嗣於111年1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偵查及執行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頁)。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之商標,且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此有附表「鑑定報告」欄所列證據在卷可稽,足認附表所示扣案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張禹晨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附表:
(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336號)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鑑定報告1印有ADIDAS商標之襪子40雙貞觀法律事務所109年3月17日鑑定報告書(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7341號卷〈下稱偵卷〉第119頁)2印有ADIDAS商標之拖鞋6雙3印有ADIDAS商標之袋子3個4印有NIKE商標之鞋12雙台灣耐吉商業有限公司109年3月31日函暨附件產品鑑定書(見偵卷第79頁至第91頁)5印有NIKE商標之拖鞋6雙6印有NIKE商標之襪子20雙7印有NIKE商標之背包6個8印有FILA商標之襪子160雙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09年3月19日斐管字0000000號函暨附件檢視報告書、鑑定能力聲明書(見偵卷第99頁至第103頁)9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袋子1個萬國法律事務所109年3月19日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見偵卷第133頁至第134頁)10印有LittleTwinStars商標之收納盒(大)1個11印有之HELLOKITTY商標之收納盒(小)8個12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零錢包5個13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夾子2個14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餐具組2個15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拖鞋3雙16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口罩10個17印有HELLOKITTY商標之盆栽水果叉1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