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三四號),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除補充:「以手指乙○○以臺語稱:『有種別走,等你下班我叫兩部車的兄弟等你』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言語恐嚇乙○○,使其心生畏懼危害其安全」及「公然侮辱及傷害部分,業已撤回告訴,另為不受理判決」外,餘均引用起訴書(詳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十日附記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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