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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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告未○○
卯○○寅○○子○○申○○○酉○○巳○○辰○○戌○○午○○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被告亥○○
宇○○己○○丑○○○癸○○庚○○辛○○壬○○
號4樓天○○
16之戊○○乙○○丙○○
1號1甲○○
號3樓丁○○地○○○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興木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再字第五號民事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再字第5號民事事件(第一審案號: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53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重訴 字第 102 號裁定(96.03.08)[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重訴 字第 102 號裁定(96.07.25)[撤回]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度 重訴 字第 102 號裁定(97.12.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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