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4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黃信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零叁佰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46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0376│黃信謀│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二點│││元││3月07日起│8月17日起│一八一││││├──────┼──────┼───────┤││││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月18日起││一八一│└──┴──────┴─────┴──────┴──────┴───────┘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70376│黃信謀│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元││4月08日起│8月17日止│二一八一││││├──────┼──────┼───────┤││││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零點│││││8月18日起│0月17日止│三一八一││││├──────┼──────┼───────┤││││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0月18日起││六三六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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