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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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2年5月2日向債權1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5年8月20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7,923元正未給付,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之利息。
(二)其於92年6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自92年6月6日起至97年6月6日止分期清償,按週年利率6%固定計息,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其繳納利息至94年11月10日後,即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即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上述借款尚餘本金155,531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67,923元│95年8月21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55,531元│94年11月11日起至│百分之6│94年12月1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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