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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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10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乙○○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丙○○於民國91年至94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7,646元,並約定自債務人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每1學期得有1年12期償還期間之原則,每1個月為期,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按「臺灣郵政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年率1.05%)加碼年率1.55%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2.6%),每3個月調整1次,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並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丙○○等未依約履行債務,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本金57,6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57,646元│98年3月1日起至│百分之2.6│98年4月2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