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

原告AW000-A110124(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AW000-A110124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W000-A110124B(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曉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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