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62號
原告AW000-A110124(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AW000-A110124A(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AW000-A110124B(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被告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侵訴字第1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曉妏
中華民國1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