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487號

視同上訴人 劉順源 (即 劉黃蘭妹 之繼承人)

劉順添 (即劉黃蘭妹之繼承人)

劉月香 (即劉黃蘭妹之繼承人)

彭文宣 (即劉黃蘭妹之繼承人)

彭群翔 (即劉黃蘭妹之繼承人)

劉德勝 (即劉黃蘭妹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陳奕君

訴訟代理人 江彥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劉順源、劉順添、劉月香、彭文宣、彭群翔、劉德勝為視同上訴人劉黃蘭妹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應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而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視同上訴人劉黃蘭妹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死亡,繼承人為劉順源、劉順添、劉月香、劉德勝、彭文宣、彭群翔, 且渠 等並未辦理拋棄繼承等情,此有劉黃蘭妹之除戶謄本、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司法院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61、363、367至380、381頁),自應由劉順源、劉順添、劉月香、彭文宣、彭群翔、劉德勝承受訴訟。劉順源、劉順添、劉月香、彭文宣、彭群翔、劉德勝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等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張嘉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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