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二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詹日賢
法官黃建都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