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
毒偵字第六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
日。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燈泡貳個、吸管貳支、鋁箔包過濾器壹個均沒收之
。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一個、燈泡二個、吸管二
支、鋁箔包過濾器一個,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業經被告供明在卷
可按,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官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林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