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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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37號抗告人 莊榮兆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謝靜恆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6月2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抗告人迄今仍未繳納,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依上開法條規定,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書記官黃千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