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除字第一四七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四三三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廿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王宜玲~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七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富邦敦南分行│九十一年六月十四日│捌仟伍佰捌拾元│KG0一八0一五││││限公司││││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