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4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除字第一四八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一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一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銀行五洲分│九十一年八月二日│捌仟玖佰貳拾玖元│PQ九六七六四二││││限公司 謝仕榮 │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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