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請人嘉義縣六腳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國文

代理人 蔡褕瑾

相對人 陳怡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除另有規定外,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並於因繼承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復有明確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陳春生 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之清償,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84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1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第三人陳春生於000年0月00日向聲請人借用700,000元,詎自112年9月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638,62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嗣第三人陳春生於000年00月00日死亡,由相對人陳怡萍及第三人 陳佳偉 繼承其一切權利義務,並辦畢分割繼承登記由相對人陳怡萍繼承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暨授信約定書、切結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發函通知相對人陳怡萍、第三人陳佳偉於收受該通知後5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渠等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103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北港鎮

三王

336

1207.05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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