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前誤載為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9年8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
10時在本庭(即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
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楊志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
書記官吳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