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27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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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797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
被告 阮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阮雪芳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零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參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阮雪芳負擔新臺幣捌佰玖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壹佰零參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