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119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119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黃苡慈

被告 陳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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