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浩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國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09年2月20日108年度桃簡字第20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惟未據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4,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游 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