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5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5416號債權人高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煌 債務人譽晶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庭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譽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0年9月15日請求之依據(台端所附退票理由單退票日為民國100年9月16日,惟提示日之前利息無法請求,如書寫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譽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