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遺棄致死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三六號
原告甲○○
吳陳玉蕊 余清心 之胎兒兼右一人法余清心定代理人共同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八號)遺棄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羅森德
法官王以齊法官楊萬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坤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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