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上字第一四五號
上訴人台灣永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伊玲 被上訴人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號十一樓法定代理人 許作立 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許雲霞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作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黃小瑩~B法官陳靜芬~B法官許永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