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1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金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0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金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蘇金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文傑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朔姿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附表:受刑人蘇金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一級毒品罪│施用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執行中)│(執行中)│││││││├────────┼─────────┼─────────┼─────────┤│犯罪日期│99.04.26│97.10.1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641號│偵字第45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99年度訴字第1714號│99年度上更一字第│││事│案號││278號│││實││││││審├──────┼─────────┼─────────┼─────────┤││判決日期│99.08.06│100.02.0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99年度上訴字第│99年度上更一字第│││判│案號│1821號│27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10.08│100.0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0年度執││││第12041號(99執緝│字第3139號(期滿日││││1995號)│10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