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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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附民字第1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00號原告 周詩婷 被告 林献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8年審交易字第7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献文經提起公訴之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8年度審交易字第70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此有判決書1份附卷可佐。茲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民國108年2月19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林正忠法官黃湘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玟希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