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713號原告 邱乾富
陳秀娣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麗華 被告 黃文榮 訴訟代理人 孫文鴻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依司法院民國93年12月6日院台廳司一字第0930026851號函意旨,撤銷合議審判之裁定,由法官陳景裕獨任行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許慧如法官陳景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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