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48號原告 陳靜枝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玉慶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5日所為由受命法官張瀞云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二、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二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均股張瀞云法官於民國108年9月5日承辦本件民事事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規定,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惟本件因事務分配移由剛股法官楊捷羽繼續辦理,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前揭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翁熒雪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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