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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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7號上訴人兼被上訴人 趙瑞 上訴人兼被上訴人大同世界辦公區管理委員會特別代理人 李崑炎 被上訴人 褚定義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趙瑞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234,4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就前開訴訟標的擇一金額最高者定之,是上訴人趙瑞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34,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464元,未據上訴人趙瑞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趙瑞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政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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