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93號聲請人台北市新中區扶輪社法定代理人 王建棟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芝箖┌───────────────────────────────────────────────┐│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光國文教資訊有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台北市新中區│13,480元│AN0000000│106年9月15日│││公司│份有限公司大同分公│扶輪社││││││(負責人 陳淑卿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