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事聲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事聲字第69號異議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張淑桂
曾妙如 相對人 孫岳澤 相對人 李欣潔 相對人 孫蔡美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孫岳澤、李欣潔、孫蔡美惠等人間因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尚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一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吳念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