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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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重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重侵附民字第1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2年度侵訴字第77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良煜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