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朝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朝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鍾朝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4年確定,並於民國99年7月30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2年10月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7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7月11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