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9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90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劉憶如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呂書宏
呂清 和
一、債務人呂書宏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貳拾肆萬伍仟叁佰捌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呂書宏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呂清和 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