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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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66號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11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