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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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陸志鴻選任辯護人鍾欣惠律師
粘舜權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志鴻自民國壹百零肆年拾壹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陸志鴻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殺人等重罪,並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年6月16日將其收押,並於
10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查被告上開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並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連雅婷
法官施建榮法官黃俊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