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陸志鴻 選任辯護人 蔡柱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陸志鴻等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陸志鴻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5年1月4日執行羈押,至105年4月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105年3月22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陳如玲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明怡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