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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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750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志達 上列上訴人吳志達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廖永達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6日
書記官張傑琦